(2016)陕0525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侯某、余某某盗窃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5刑初34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西安市,农民。2013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西安市,农民。2011年6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抓获,11月1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余某某盗窃犯罪一案,由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余某某、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逃)、崔某某(在逃)于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先后通过租车,多次在咸阳市秦都区、杨凌区、渭城区、渭南市蒲城县、澄城县、临渭区、汉中市城固县等地网吧,采取给地上撒钱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的方式,相互配合,盗得被害人黄某某价值4100元的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被害人李某价值1700元的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被害人马某某价值4675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害人魏某某价值3663元的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被害人王某价值4675元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害人高某某价值4675元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害人王甲价值4675元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害人张甲价值3700元的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被害人马甲价值3700元的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被害人贺晨甲价值3594元的土豪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害人郭家甲价值3697元的土豪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害人姚甲价值4187元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被害人梁嘉甲价值3515元的灰色苹果6手机一部、被害人王铉甲价值4250元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二被告人盗得手机后,将手机出售于西安市钟楼附近一名外号叫“老黑”(未查明)的男子,所得赃款均分后全部予以挥霍。综上被告人侯某作案13起,涉案金额54806元;被告人余某某作案11起,涉案金额490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害人黄某某、李某、马某某、魏某某、王某、高某某、张甲、马甲、贺晨甲、郭家甲、姚甲、梁嘉甲、王旋甲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给地上撒钱、拍肩膀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等方式,相互配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协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二、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长生审 判 员 王 纯代理审判员 张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