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叶显超诉被告习水县桑木镇大山村民委员会、陈才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显超,习水县桑木镇大山村民委员会,陈才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396号原告叶显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范美林,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习水县桑木镇大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明理,系村委会主任。被告陈才华,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桑木镇大山村兴龙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显超诉被告习水县桑木镇大山村民委员会、陈才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以陈才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待联系上陈才华后另行处理为由撤回对陈才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显超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显超撤回对陈才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梅显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