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5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赖国权与被告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国权,黄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初220号原告赖国权,男,1966年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黄志强,男,1985年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国权与被告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国权于2016年4月5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国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国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赖国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