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波与朱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朱永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97号原告刘波。委托代理人王向东,昌邑倡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永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朱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0元,共计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国华审 判 员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王存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