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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波与朱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朱永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97号原告刘波。委托代理人王向东,昌邑倡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永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朱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0元,共计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国华审 判 员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王存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