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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治汛与强成柱、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许世灶、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汛,强成柱,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许世灶,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2036号申请执行人刘治汛,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强成柱,男,1964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强成柱,董事长。被执行人许世灶,男,1959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许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治汛与被执行人强成柱、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许��灶、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治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但被执行人现财产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肖雪梅执行员  黄文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