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652号原告:姜某某,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