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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652号原告:姜某某,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