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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4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班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24民初187号原告班某某,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委托代理人王生贵,系宁夏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甲,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原告班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永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生贵、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班某某诉称,2015年3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同居生活,2015年10月29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2015年12月9日出生)。由于婚前我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生活琐事辱骂、殴打我。我生育孩子不久身体还没有恢复好,被告就强行要求跟我同房,我不同意被告就殴打我。由于被告严重缺乏责任感,在我生下孩子后,身体未恢复而使用家庭暴力,现确已无法维持夫妻关系。婚后我们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债权。现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将婚生女李某乙判给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288元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3、婚后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班某某向法庭提供照片一张,用以证明原告嘴部受伤系被告家庭暴力所致。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我不同意。我们之间还有夫妻感情,从结婚到孩子出生20天后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们两发生矛盾的原因是为了给孩子喂奶。原告诉状中所述,我在其身体虚弱期间强行跟其同房这个事实不存在。我们婚后只是偶尔吵过架,我没有动手打过原告,我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总之一句话我跟原告不离婚,我也希望跟原告好好生活。被告李某某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用于证明孩子的出生日期。经法庭主持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嘴部受伤是其坐月子期间上火所致并不是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所致。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两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嘴部受伤系被告家庭暴力所致,对其证明目的法庭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5年10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2015年12月9日出生)。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时而发生矛盾。2016年1月中旬,原、被告因给孩子喂奶发生矛盾,近而双方家庭成员发生肢体冲突,原告离家居住娘家至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现原告诉讼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将婚生女李某乙判给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288元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3、婚后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一起生活一年零一月,双方已建立起了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被告希望原告跟其回家一起好好生活,共同抚养照顾孩子,原告应再给被告及家庭一次机会。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如原、被告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事务,互谅互让,互相帮扶,互相关心,互相相信爱护对方,双方仍具有和好可能。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永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兵兵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