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乃国与陈领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国,陈领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550号原告王乃国,男,汉族。被告陈领军,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洪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国与被告陈领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乃国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王乃国承担。审判员 程玉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