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王衍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王衍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31民初80号原告:张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衍占。委托代理人:孙其胜。原告张建华与被告王衍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华的委托代理人王亚、被告王衍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其胜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华诉称:2012年10月27日,山东绿景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用其开发的巴黎B2区一幢二单元1601号的房屋抵兑所欠我的地材款405916元,并让我找买主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由我收取,被告找到我要求购买该住房,被告便与山东绿景福地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被告向我出具了405916元的欠条,2014年9月28日,我与被告结算,顶兑了我所欠被告租金,被告尚欠我268916元,我找被告,被告拒绝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房款26891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衍占辩称:一、我所欠原告房款应该以双方约定的租金冲抵的方式冲抵购房款;2010年以来我就与原告发生建筑材料租赁关系,原告租赁我的建筑用钢管,2012年10月我去找原告结算租赁费时,原告与我协商用其兑帐来的山东绿景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转让给我,原告承诺用欠我的租金及今后所用钢管的租赁费用冲抵偿还购房款,我便购买了该房产,并向原告出具了405916元的欠条,2014年9月28日依据双方的约定和原告的承诺,经结算冲抵了部分租金,尚欠原告268916元的房款,现原告仍在租赁我的建筑设备,从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3月21日,共欠我租金24528.91元,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前我租金46262.95元,原告共计欠我租金70791.86元,且原告现在仍租赁我的设备。二、关于利息承担问题,被告不应承担,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原告使用我的钢管也未计算过利息。综上,我欠原告的购房款,并没有拒绝偿还而是应该根据双方约定,用租金冲抵,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2012年10月27日,山东绿景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用其开发的巴黎B2区一幢二单元1601号的房屋抵兑所欠原告的地材款405916元,后被告找到原告同意购买该住房,被告与山东绿景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向原告出具了欠购房款405916元的欠条,2014年9月28日,原告用所欠租金冲抵了部分欠款,双方与2014年10月1日对双方的结算书写了一份说明,说明尾部第8条,以上租金已结算完毕,已付租金53000元,双方结算后,尚欠购房款268916元,第9条2014年12月30日前付100000元,下潜抵兑租金,如无工程,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王衍占,后被告未按说明履行应于2014年12月30日交付1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的承诺,原告遂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及银行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王衍占购买原告张建华抵兑来的房产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被告在庭审中的答辩为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张建华将自己抵兑来的房产卖给被告,被告王衍占应向原告张建华支付全部对价,因此原告要求由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用以后产生的租金低兑欠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提供的说明,虽有部分抵兑的条款,但被告未履行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付款的义务,构成违约,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欠其租金70791.86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买卖和租赁系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对被告要求用租金抵兑欠款,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欠款期间的利息问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只能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衍占支付原告张建华购房款268916元。被告王衍占支付原告张建华自2016年1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以上一、二项限被告王衍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334元,减半收取为2667元,由被告王衍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