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忠祥与平舆县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祥,平舆县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201号原告王忠祥,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蔡清洪,总经理。原告王忠祥诉被告平舆县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舆县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其给被告厂里干建筑活,经算账,被告欠其工伤费、漆楼梯、办公室门头钢架、建停车棚、建楼顶雨棚款共计86275元未付,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后经追要,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627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平舆县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忠祥工伤费叁万元,漆楼梯费壹万伍千元,办公室门头费贰万元,停车棚费壹万捌千贰佰柒拾伍元,楼顶雨棚费叁千元。总计人民币捌万陆千贰佰柒拾伍元整(¥86275.00元)特此证明被告加盖公司印章。”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一张,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平舆县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王忠祥86275元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条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86275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舆县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忠祥欠款862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7元,由被告平舆县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