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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有才与被执行人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才,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陈有才,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建通路1号。陈有才与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09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被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3月-2015年8月的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社会保险部分由申请人承担)。二、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93500元,其中:2015年1月至6月工资18000元(3000元×6)、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500元(3000×3.5)、工伤补偿余款6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房产情况,除冻结其银行账户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09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王圣军执行员 刘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