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韩占江与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占江,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占江,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福日,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光永,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湾家村红旗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裕,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人员。委托代理人:曲晓俊,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占江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郑建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占江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占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韩占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守众审判员 富喜胜审判员 曾国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