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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贾永林与XX、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林,XX,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792号原告贾永林,男,汉族,1950年1月15日出生,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XX,男,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李丽,女,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原告贾永林与被告XX、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永林不能提供被告XX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XX的送达地址,且本院依原告提供地址邮寄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永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共计748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王玉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惠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