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贞雄诉与被告苏金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贞雄,苏金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406号原告:黄贞雄,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苏金鱼,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贞雄诉与被告苏金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贞雄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贞雄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贞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洪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