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翔锋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翔锋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翔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达信大厦1008号室。法定代表人林加慧。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明新。本院受理广州市翔锋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翔锋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据(2014)高新民保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广州市翔锋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金东横路9号2406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产证穗字第××)进行了查封,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上述担保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翔锋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淘金东横路9号2406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产证穗字第××)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2015)高新民保字第90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