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107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石举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石举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0098-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石举鹏,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石举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4059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举鹏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举鹏银行存款人民币215833.09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韦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