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30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30民初110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吕某甲,农民。原告叶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顺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上半年通过书信、电话往来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原、被告在南昌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下半年原、被告一同外出打工,2010年12月原、被告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后被双方父母劝和。年月日,原、被告经婺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2月14日按照婺源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被告先去云南打工,约两个月后,原告也前往云南,发现被告经常赌博,原告多次劝说无效。2012年4月,原告已怀孕,因被告喜好赌博,原告遂要求被告将工资交原告保管,被告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被告竟用脚踢打原告肚子。5月原告回到婺源。当年,被告未回家过年。年月日,原告生下一女,名叫吕某乙。原告还在坐月子期间,被告多次参与赌博,也不拿钱支付原告母女的生活开支,双方为此多次争吵。随后,被告返回云南。2013年6月,被告到南昌参加考试后回到婺源期间又经常赌博,双方又多次发生争吵。2013年7月,原告前往被告在云南打工的地方寻找被告,被告却躲避不见。期间,原告得知被告不仅是经常赌博,还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交往。原告觉得已经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遂于同年8月回到了婺源。同年年底,被告说没有路费不能回家过年,原告父亲就给被告寄了2000元钱作为路费,被告于春节过后回到婺源仍是每天赌博,不仅输掉了回程路费,还借钱欠债,两人为此争吵不断,家人多次劝告,被告仍不改正。2014年4月,原告前往被告打工的地方寻找被告,发现被告仍是赌博成性,两人吵完架后,原告于5月回到婺源。此后,原、被告便很少联系。2015年春节,原、被告也只是见过两次面,基本没有交流。春节过后,被告去了云南,至此,两人基本没有联系。期间,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均不接听,原告就发短信给被告要求离婚,被告只是回复不愿意离婚后,就没有任何联系。2015年5月13日,原告女儿摔伤住院,原告好不容易打通被告电话,告诉女儿住院一事,被告也没有任何表示。时至今日,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顾,又喜好赌博,且拒不改正,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至婚生女吕某乙成年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甲辩称,并非所有的事实都如原告所说,很多都是因为经济矛盾造成的。原、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因原告家境比被告家境好,两人婚后就住在原告家。这两年被告在外没挣到钱,加之家境又贫寒,原告就因为被告经济上达不到其要求而吵架,还曾两次把被告衣物从家中扔出让被告滚,被告自尊受损,就往外跑。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被告经过深思熟虑,为了不留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有七年的感情基础,并一起经历过风风雨雨,希望原告能考虑彼此间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审慎处理两人的婚姻关系。被告知道其与原告曾互相伤过,两人个性都好强,很有上进心,孩子现在比较小,跟着谁都不好,被告又长期在外打工,对原告及孩子的关心照顾不够。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出现危机,被告愿以最大的诚意去挽回这段婚姻。如原告对被告有不满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两人可以最大程度的进行沟通,被告完全可以为了原告及女儿,尽最大努力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如原告愿意与被告一起好好生活,被告愿意辞去云南的工作回家,一边照顾家庭,一边在家乡创业。原、被告都是有知识、有文化的,并且都还年轻,如果两人共同努力,一定可以过上幸福生活。被告一直对两人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满希望,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支持被告,共同去维护好这个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环境,撤回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系小学和初中同学,2006年上半年通过书信、电话等交流后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在婺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2月1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好。年月日生育女儿吕某乙,现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婚后被告有赌博的习性,2014年5月双方因经济原因和被告赌博一事发生吵架后开始分居。2016年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系同学,自由恋爱后共同生活,且婚后夫妻感情好,还生有一女,可见夫妻感情基础牢固,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只要被告改正赌博的习性,承担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被告双方珍惜婚姻家庭,做到相互信任、用心经营婚姻生活,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交纳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顺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