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汇丰茂盛建材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汇丰茂盛建材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中君,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汇丰茂盛建材中心。法定代表人曾华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汇丰茂盛建材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汇丰茂盛建材中心于2016年4月1日按民事调解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晓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