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公方洪、厉秀莲与马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方洪,厉秀莲,马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公方洪,男,住吉林省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厉秀莲,女,住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乔希波,男,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丽萍,女,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公方洪、厉秀莲与被执行人马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丽萍自动履行了30000元给付义务,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公方洪、厉秀莲。剩余款未能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能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债权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铉基执行员 赵永生执行员 林永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元香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