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继可与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可,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民初1963号原告黄继可,居民。被告安辉,农民。原告黄继可诉被告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博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继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继可诉称,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装饰材料,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6万元,后被告陆续偿还25576元,尚欠34424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货款37424元,利息从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为止。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4424元。被告安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2016年4月5日,本院对被告安辉所做电话调查中,被告称确系购买原告装饰材料所欠货款,已偿还数额与原告起诉数额不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黄继可提供的欠条一张,被告安辉未出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经审查,欠条上有“安辉”签名字样,并有指纹印记,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装饰材料,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分批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1月2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借据今借得黄继可现金(人民币)陆万元整元。(¥:60000)……”。被告偿付原告货款共计25576元,尚欠34424元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本院对被告所做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安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从原告提供的欠条内容看,双方存在买卖货物的合意,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合同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后,被告应当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原、被告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偿付货款25576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安辉尚欠原告黄继可货款34424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对货款的给付时间没有约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故本院对原告黄继可要求被告安辉支付欠款34424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黄继可货款344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0元,由被告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