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胡某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业。因聚众赌博,于2015年4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经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5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彭博,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博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彭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4月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在孝感市北京路东苑小区安居易快捷旅店开设房间,提供扑克牌,组织参赌人员潘某、陈某、梅某、徐某、熊某、周某甲、高某、叶某、程某、杜某、周某乙、黄某甲、宋某甲、王某、朱某、罗某、宋某乙、官文峰、沈某、毛某、黄某乙等人到房间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被告人胡某从中抽头渔利,每场抽头500元,共累计抽头渔利6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认罪,以后不会犯法,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有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次,被告人胡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胡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积极和诚恳;3、被告人胡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如数退赃和缴纳了罚款;4、被告人胡某案发前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综合以上几点意见,恳请法院在量刑过程中,考虑对被告人胡某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同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在孝感市北京路东苑小区安居易快捷旅店开设房间,提供扑克牌,组织参赌人员潘某、陈某、梅某、徐某、熊某、周某甲、高某、叶某、程某、杜某、周某乙、黄某甲、宋某甲、王某、朱某、罗某、宋某乙、官文峰、沈某、毛某、黄某乙等人到房间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被告人胡某从中抽头渔利,每场抽头500元,共累计抽头渔利6000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胡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开房记录、手机短信、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潘某、陈某、梅某、徐某、熊某、周某甲、高某、叶某、程某、杜某、周某乙、黄某甲、宋某甲、王某、朱某、罗某、宋某乙、官文峰、沈某、毛某、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胡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经查,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人赌博,参与人数众多,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如数退赃和缴纳了罚款,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已扣减先行羁押的2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小望审 判 员 池卫安人民陪审员 刘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晏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