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丽与刘小江民间借贷纠纷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丽,刘小江,冯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205-3号申请执行人杜丽,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小江,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冯胜军,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杜丽申请执行刘小江、冯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220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刘小江所有的现登记在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6号7幢20401号(权属证号:1100100024-11-0-7-20401)房屋一套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9650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杜丽抵偿被执行人欠其部分借款本金(实际抵债数额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扣除该房屋的银行抵押贷款后的余款为准)。现因申请执行人杜丽需对抵债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小江所有的现登记在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6号7幢20401号(权属证号:1100100024-11-0-7-20401)房屋一套的查封。二、注销买受人:刘小江,合同备案号:Y09101221的房屋抵押登记。三、将被执行人刘小江所有的现登记在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6号7幢20401号(权属证号:1100100024-11-0-7-20401)房屋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杜丽(身份证号码:612722197708240081)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