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辉与被上诉人戚崇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辉,戚崇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辉,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崇理,男,1956年8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方勇,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辉因与被上诉人戚崇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