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焦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419号原告钱某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通过协商解决婚姻关系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联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