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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焦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419号原告钱某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通过协商解决婚姻关系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联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