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汉执字第4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世英与重庆华朗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英,重庆华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439-3号申请执行人:吴世英,女,汉族,1968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重庆华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日杂公司综合楼1幢5号。吴世英申请执行重庆华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2014600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吴世英亦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