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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民初276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甲。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0月2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告生育女儿徐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徐某乙、儿子徐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0月26日(农历)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告生育女儿徐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被告因精神异常,曾住院治疗,近二、三年来,因被告收入不高加之有病,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分居。原告曾起诉离婚被驳回。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达16年之久,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可谓儿女成双,美满幸福。近年来,由于被告疾病等原因收入减少,于是产生了矛盾。原告应重温结婚时同甘共苦、不离不弃的誓言,珍惜感情,珍爱对方,理智化解矛盾,不应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刘某与徐某甲离婚。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