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向文明与被告孟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文明,孟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0217号原告向文明,男。被告孟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文明与被告孟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缓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雪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