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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刘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旭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并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长信工业有限公司享有9411.55万元的到期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申请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长信工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642.094962万元。二、冻结期间山西长信工业有限公司不得擅自向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春生审 判 员  潘富生助理审判员  李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