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恢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水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李刚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恢执8号被执行人李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刚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刚于2014年8月15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050元。但被执行人李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刚父亲李建民存款4104元,划拨被执行人李刚的个人财产89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刚在监狱服刑,其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投资权益等信息的登记。2014年12月19日终结本案执行程序。2016年4月4日被执行人李刚家属交来余款4104元,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