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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某有限公司与米某、关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某有限公司,米某,关某,郭某,郭某甲,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13号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彪,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某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米某,女。被告:关某,男。被告:郭某,女。被告:郭某甲,男。被告: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米某、关某、郭某、郭某甲、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米某、关某、郭某、郭某甲、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俊香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