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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美娟与王慧肖、高由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美娟,王慧肖,高由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美娟。委托代理人:杜正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肖。原审被告:高由杰。上诉人孙美娟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美娟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美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孙美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谦审 判 员  徐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