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美娟与王慧肖、高由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美娟,王慧肖,高由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美娟。委托代理人:杜正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肖。原审被告:高由杰。上诉人孙美娟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美娟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美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孙美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谦审 判 员 徐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