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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催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盐城华德(郸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许金秀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华德(郸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盐城华德(郸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工业开发区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许金秀,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盐城华德(郸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4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300051/30739257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9月22日、到期日2016年3月21日、出票人江苏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收款人石家庄拓洋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华德(郸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素英审判员  石晓芹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公维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