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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与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陈进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陈进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31号原告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6号。负责人罗小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机慧、饶小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金鹏花园B幢二层。法定代表人林忠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素琴,女,1985年5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系被告职员。被告陈进祥,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诉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陈进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被告陈进祥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永定县培丰镇,虽然原告与被告陈进祥有签订《协议书》约定管辖,但未与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书》对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没有约束力,同时本案也属追偿权纠纷,不是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本案应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被告陈进祥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永定县培丰镇,虽然原告与被告陈进祥有签订《协议书》约定管辖,但未与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书》对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没有约束力,同时本案属追偿权纠纷,不是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龙岩市曹溪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萍(代)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