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立成与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第三人通辽市好力堡至通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成,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通辽市好力堡至通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成,男,46岁,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住所地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法定代表人何成太,部长。第三人通辽市好力堡至通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通辽市交通大楼。负责人李飞,主任。申请执行人王立成与被执行人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第三人通辽市好力堡至通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在诉讼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下属的新疆公路工程部好力堡至通辽高速公路土建HTTJ四项目经理部在第三人通辽市好力堡至通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到期的质量保证金1631487.55元进行了保全,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向第三人送达通知书,通知第三人通辽市好力堡至通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于接到通知后三日人将1254974.29元汇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但第三人未按通知汇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第三人通辽市好力堡至通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银行存款1254974.2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