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广松与张利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松,张利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363号原告张广松,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利娟,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松与被告张利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