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运兰、孙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系该社法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袁运兰,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小平,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袁运兰之夫。你们双方于2016年4月5日履行了(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履行。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琼涛审批人:杨剑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