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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蚌埠市伟瑞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伟瑞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31号申请人:蚌埠市伟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葛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7200828R,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王万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蚌埠市伟瑞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华夏支行账户1368内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市伟瑞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华夏支行账户1368内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长青南路1299号土地使用权(国用出让第X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