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张加煜与田雪、姜宏岩、何霞、张丽敏、李望、冯绍亮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煜,田雪,姜宏岩,何霞,张丽敏,李望,冯绍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张加煜,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范尧,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田雪,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潘光,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宏岩,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何霞,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丽敏,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李望,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冯绍亮,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煜诉被告田雪、姜宏岩、何霞、张丽敏、李望、冯绍亮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张加煜负担。审 判 长 刘 成代理审判员 王 凤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