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张加煜与田雪、姜宏岩、何霞、张丽敏、李望、冯绍亮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煜,田雪,姜宏岩,何霞,张丽敏,李望,冯绍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张加煜,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范尧,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田雪,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潘光,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宏岩,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何霞,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丽敏,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李望,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冯绍亮,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煜诉被告田雪、姜宏岩、何霞、张丽敏、李望、冯绍亮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张加煜负担。审 判 长 刘 成代理审判员 王 凤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