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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向毅与彭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毅,彭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955号原告向毅,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8日,驾驶员,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XX厚,重庆市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向以清(系原告之父),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6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彭聪,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1日,务工,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毅与被告彭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兰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印卫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