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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弭金岭、高培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弭金岭,高培英,徐晋,耿新岭,王培文,高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秀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弭金岭。被执行人高培英。系被执行人弭金岭之妻。被执行人徐晋。被执行人耿新岭。被执行人王培文。被执行人高培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作出(2014)昌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4月18日查封了王培文所有的位于泰安市国华经典小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至2016年4月17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培文所有的位于泰安市国华经典小区405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房权证号:泰房权证泰字号。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宗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