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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龚平与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龚平,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四川恒力银杏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字第3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平,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兴龙,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住址: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组织机构代码72087823-3法定代表人:廖成霖,该镇镇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恒力银杏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德阳市旌阳区东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485600-0.法定代表人:龚平。再审申请人龚平与再审被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查明,再审申请人龚平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过再审,本院已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川民申字第156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龚平的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钟定榕代理审判员  骆廷伟代理审判员  严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