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邓玉芹与黄倩楠、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芹,黄倩楠,李建强,徐新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69号原告邓玉芹,女,1956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黄倩楠,女,1988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建强,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徐新蕾,女,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芹于被告黄倩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邓玉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延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齐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