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邓玉芹与黄倩楠、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芹,黄倩楠,李建强,徐新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69号原告邓玉芹,女,1956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黄倩楠,女,1988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建强,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徐新蕾,女,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芹于被告黄倩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邓玉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延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齐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