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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汉鹏与刘明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鹏,刘明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171号原告:刘汉鹏,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刘明浩,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鹏诉被告刘明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汉鹏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汉鹏负担。审判员 宗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强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