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2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朱叶与深圳市科晶泰光学镜片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叶,深圳市科晶泰光学镜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2204-3号申请执行人朱叶,女,汉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勉县。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晶泰光学镜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沙埔第二工业区8号一楼、二楼东,组织机构代码578812267。法定代表人刘文越。申请执行人朱叶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晶泰光学镜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4]23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晶泰光学镜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146.96元及利息为限)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麦绮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