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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荣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复兴村。法定代表人赵黎青,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荣军。原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李荣军结欠原告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11207.7元,原告自愿放弃11207.7元,尚欠原告100000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35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35000元。(双方可自行交付或将款项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若被告任有一期至期不履行,原告有权按111207.7元一并申请执行。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因李荣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赛隆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207.7元,执行费为1268元。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吴江区平望镇通运北路163号的房产,本院已查封。因该房产涉及银行抵押,暂时不宜处理。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就未受偿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