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福建与曾令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建,曾令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631号原告王福建委托代理人黄显金,男,宽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令华委托代理人孟宪利,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建与被告曾令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福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栾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