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福建与曾令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建,曾令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631号原告王福建委托代理人黄显金,男,宽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令华委托代理人孟宪利,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建与被告曾令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福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栾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