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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夏某与任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任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02民初850号原告夏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赵向杰、王昕,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1,男,汉族,1990年3月24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夏某诉被告任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昕、被告任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9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儿子任奕晨出生,之后原、被告及儿子一直在原告娘家居住至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游手好闲、不学无术,平日里不是睡觉上网,就是和朋友喝酒打牌,对孩子不管不问。亲朋好友多次劝原告与被告分手,但是原告一提分手被告就各种威胁、恐吓,闹的一家人不得安宁���2015年春节过后,被告向原告承诺好好过日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谁知结婚之后被告不但不尊守承诺,反而变笨加利,不但越发懒惰甚至暴力相加。2014年6月份,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一直在原告娘家待着,不照顾孩子不出去工作,时不时找原告要钱,不给便对原告和孩子进行打骂。2015年4月,原、被告曾按揭贷款购得汽车一辆,首付由共同财产支付,之后每月的贷款都是原告再还,被告分文未出。综上,被告的种种行为已让原告失望至极,原告已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双方之间已无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轻轻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任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000元;双方共有的按揭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20000元,下余贷款由被告支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与事实不符,原告在娘家住的时候我多次请求原告回自己家。后与原告一起住时,我有稳定的工作。我对酒精过敏,所以不会喝酒,偶尔打牌是消遣活动,与孩子感情还不错。我没有在家闲着,有工资证明,因为财政大权由妻子掌握,偶尔要钱买烟属于正常,车子按揭款是由我父亲承担的,贷款大部分由我还,只有不工作的时候由原告还,有能力抚养孩子。综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一份,韩营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有一6岁的男孩,三人一直居住在原告父母家。2、被告亲自书写的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离婚。3、照片一组共9张,证明被告有暴力倾向,经常打骂妻子和孩子,破坏家庭公共财产。4、证人杜某证言一份。证明原告与孩子害怕与被告单独居住,孩子出生后与原告一直住在一起,被告无能力照顾孩子,且对原告和孩子实行家暴,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娘家,费用由原告父母承担。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离婚协议是吵完架写的,不是出自真心;对证据3照片有异议,破坏的家具都是不小心弄坏的,不能说明我有暴力倾向;对证据4证人不认识,对其证词有异议,孩子是双方共同抚养的,结婚七年只打过妻子一次,后保证不再打,工作相对稳定,有工资卡证明。每年父亲会给我房租,所以相对有能力抚养孩子,母亲退休,有时间抚养孩子。原告9口人,无房子住,都是租房子,所以原告无能力抚养孩子。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与被告任某1于2009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任某2。××××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购买吉利帝豪牌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经介绍认识,但婚前已共同生活五年之久,并育有一子,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时有矛盾发生,但并非不可调和。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秉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加强沟通与理解,充分认识自身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夏某与被告任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禄东峰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王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珺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