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胡庆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庆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110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法定代表人冯义忠,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晓锋,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庆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蠡西社区居委会)诉被告胡庆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蠡西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蠡西社区居委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蠡西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5元,由蠡西社区居委会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