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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胡庆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庆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110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法定代表人冯义忠,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晓锋,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庆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蠡西社区居委会)诉被告胡庆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蠡西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蠡西社区居委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蠡西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5元,由蠡西社区居委会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