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付秀玲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玲,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付秀玲,女,1964年4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陈明,男,1973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付秀玲与陈明(2015)青民初字第2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6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26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844元,共计63770元。现申请执行人付秀玲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