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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桂华与哈尔滨市创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岗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华,哈尔滨市创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岗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052号原告黄桂华,女,195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立新,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创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岗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22号。法定代表人孙连兵,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力峰,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桂华与被告哈尔滨市创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岗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0元,减半收取5790元,由原告黄桂华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苑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